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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9-07-0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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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結束 2019-7-26

  為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對《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7月2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立法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遞區號100038),請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二、將文中“稅收規範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但第五十條中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除外。

  三、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稅務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式制定併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五、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範性文件。”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稅務行政相對人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必要時,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網路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七、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起草部門可以提請局領導專題會議研究。”

  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産生重大影響的,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後,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産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九、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後,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與稅務機關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説明

 

  按照稅務總局年度規章制定工作安排,稅務總局對《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現説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國務院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先後制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制發規範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重要方式,與納稅人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新精神新要求,進一步提升稅務機關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品質,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修改完善《辦法》。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名稱及含義

  為適應稅務機構改革後職能擴展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涉及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規範性文件,將《辦法》中的“稅收規範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同時根據國辦發〔2018〕37號文件有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界定,將《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稅務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式制定併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二)立法目的增加“優化稅務執法方式”

  稅務規範性文件是稅務執法的重要依據,規範統一的稅務規範性文件有助於進一步提高稅務執法質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的要求,將《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修改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權的規定

  稅務機構改革後,縣以下稅務機關均為派出機構,且稅務機關已無直屬機構,因此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範性文件。”

  (四)修改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聽取意見和公開徵求意見規定

  國辦發〔2019〕9號文件規定制定與企業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為進一步完善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聽取意見的規定,保證制度建設的科學性、民主性,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稅務行政相對人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必要時,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網路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修改關於集體審議的規定

  為嚴格落實國辦發〔2018〕37號文件關於重要的規範性文件要集體審議的要求,以及國辦發〔2018〕115號文件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的要求,將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拆分,將第二項規定移至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起草部門可以提請局領導專題會議研究”,同時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産生重大影響的,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後,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産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六)規範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管理

  為加強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辦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其他機關&&與稅務機關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國辦發〔2018〕115號文件精神,將《辦法》中“合法性審查”修改為“合法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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