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5年規定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至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的計稅方法,已經將年終加薪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一種形式來計算納稅,所以,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並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詳見前例)。具體來講,對於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於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併,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範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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