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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個人住房房産稅如何認定?

發佈時間:2014-07-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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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個人住房房産稅如何認定?

  答: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規定計算徵收個人住房房産稅。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征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産稅,並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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