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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開具發票有何規定?

發佈時間:2017-03-0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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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四條的規定:

  (一)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全額收取保費,然後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並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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