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規定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規定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