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近來,一些地區要求明確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據了解,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是否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文件的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因為對方企業登出,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登出、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登出、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産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四、個人從公開發行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有沒有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五、中小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有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六、請問關聯交易包括哪些類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産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産包括商品、産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産的轉讓。金融資産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産等。
(三)無形資産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産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策劃、代理、設計、諮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採購等。
七、個人住房房産稅的徵收對像是什麼?
(一)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規定:“……二、徵收對象
徵收對像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産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九、稅率調整後,出口退稅率是否也要調整?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産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十、變更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多證合一”納稅人,其工商(民政)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前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避免因政策差異和數據採集品質等影響納稅人權益,在變更登記核準後,納稅人需對登記機關共用的變更資訊進行確認,經確認無誤後更新稅務登記資訊。除工商(民政)登記資訊之外的登記資訊(如生産經營地址、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辦稅員、註冊類型等)發生變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報送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份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1份
3.稅務登記證件原件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重新列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