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個人如何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公告,按照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及填表説明》進行填寫。
納稅人應當根據自己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實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相應欄次。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資訊務需填寫準確,選填項也盡可能填寫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稅收服務。
二、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提升到10萬元以下了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三、員工沒能及時將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可不可以下個月補報?
可以。扣繳義務人根據員工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按月計算應預扣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納稅申報。如果員工未能及時報送,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以後補報,由扣繳義務人在當年剩餘月份發放工資時補扣,不影響員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五、有兩個任職受雇單位,如何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四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同時有兩個以上發放工資的單位,對同一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單位辦理扣除。
六、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有什麼要求?時間節點發生變化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七、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錄予以公佈。
附: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錄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八、殘障兒童,由於身體原因無法接受義務教育,送至託管班,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對於3歲到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殘障兒童,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對於已達到入學年齡,將兒童送入有學籍的特殊教育學校的父母,也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九、小規模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或者服務業務,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不再分開核算,應合併計算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能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十一、2019年以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二、對已按原稅額標準繳納2019年度車船稅的,多繳納稅款如何處理?
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多繳的2019年度車船稅稅款抵減下一年度部分車船稅應納稅款,也可以選擇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在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直接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可向徵收車船稅的辦稅服務廳申請退還多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