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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任務全面完成!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為之助力

發佈時間:2020-11-1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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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新辦11月5日舉行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社區治理工作新聞發佈會稱,當前,“十三五”的易地搬遷建設任務已經全面完成,易地搬遷工作已經轉入以後續扶持為中心的新階段。

  “和鑫佳園”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廣西隆安縣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小區。支援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出臺以來,稅務部門主動到府服務,為小區開發商“和鑫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展稅收政策宣傳與輔導,支援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順利推進。

  據介紹,易地扶貧搬遷是精準扶貧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紮實推進,我國易地扶貧搬遷960多萬貧困人口,同步新建了約3.5萬個安置社區,所有解決了搬遷群眾的吃、住、行、就醫、就學等方面的問題,對世界的減貧進程作出了重大貢獻,也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

  為支援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有哪些?下面帶你了解一下↓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

  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

  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於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

  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

  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資訊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五)項

 

  摘自《支援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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