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