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轉出時,要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變動情況嗎?

發佈時間:2020-11-17 15:58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於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請問,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