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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熱點問答(第三期發票篇)

發佈時間:2021-05-2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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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不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2.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什麼設備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3.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不徵收稅款,還是先徵後返?

  答: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徵收增值稅。但在當期總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後,將全額徵收稅款。

  4.小規模納稅人想要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嗎?

  答:沒有限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其中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是否也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

  答:不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製,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因此,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電子及紙質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6.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向其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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