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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1-11-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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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是一家研發企業,可以在10月申報期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請問應當如何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三、關於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産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産攤銷”和“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2.我是一家研發公司同時有多個研發項目,現按照調整後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方法與調整前有何區別?

  答:按現行政策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採取限額管理方式,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明確按每一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對於有多個研發項目的企業,其有的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佔比不到10%,有的超過10%,不同研發項目的限額不能調劑使用。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將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調整為按全部項目統一計算,不再分項目計算。

  【舉例】: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

  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明確的計算方法

  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於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

  3.我是一家醫藥研發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10月申報時需準備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企業享受此項優惠實行“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方式,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按稅收政策規定在預繳申報表中直接填寫前三季度的加計扣除金額,準備前三季度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等留存備查。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中提到企業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上有什麼要求?

  答: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係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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