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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停留境內時間發生變化,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發佈時間:2021-12-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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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公司新招錄了一名外籍員工,公司向其支付工資、薪金時應如何代扣代繳稅款?該員工如果日後滿足了居民個人條件,計算方式是否改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預計為非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月代扣代繳稅款,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我公司招聘了一批外籍員工為無住所個人,請問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超過90天不滿183天、超過183天分別該如何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在境內應納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以下稱工資薪金收入額):

  (一)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情形。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除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形計算: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本公告所稱境內僱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凡境內僱主採取核定徵收所得稅或者無營業收入未徵收所得稅的,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僱主會計賬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本公告所稱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的西曆天數,是指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按西曆計算的天數。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包含歸屬於不同期間的多筆工資薪金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然後再加總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

  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二)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三)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計算納稅。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2.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不是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部分外,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適用本公告公式三。

  3.我公司聘請了一名在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工程師,因工作需要往返境內外,請問他在境內的個人居住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定: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4.我公司計劃聘請一名在境內無住所的外教,請問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後因實際情況與預計不符,個人所得稅上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五、關於無住所個人相關徵管規定:

  (一)關於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3.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後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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