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請問在企業所得稅的徵管上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我是一家今年剛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産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我是一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請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報送什麼材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一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説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説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説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説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説明。
4.我是一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請問分攤企業所得稅款的分攤比例如何計算?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産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産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5.我企業在外地設立了一個二級分支機構,請問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需要提供哪些資訊?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後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登出稅務登記後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登出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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