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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相關問答

發佈時間:2021-12-3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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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2.如何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後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徵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3.如何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答: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屬於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除另有規定外,按照納稅人取得登記證照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關於市區、縣城、鎮的範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

  4.如何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5.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稅優惠有哪些情況?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作為一種附加稅,隨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而減免。但也有一些單獨規定的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並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6.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的同時,城市維護建設稅可以一併退還嗎?

  答:(1)納稅人因減免或多繳、誤繳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的退稅,在辦理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時,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規定一併退還。

  (2)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兩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7.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是否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答: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2)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3)增值稅預繳稅款時,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不允許扣除期末留抵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8.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是否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9.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如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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