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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相關知識熱點問題

發佈時間:2022-02-0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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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民個人産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屬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不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

  2.本市建築施工企業産生的揚塵類應稅污染物應當按照什麼品目申報環保稅?

  答: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2018年第1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産生的揚塵類應稅污染物,暫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進行徵收。

  3.噪聲都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嗎?應稅噪聲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環境保護稅應稅噪聲為“工業噪聲”。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的規定,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噪聲超標分貝數不是整數值的,按四捨五入取整。一個單位的同一監測點當月有多個監測數據超標的,以最高一次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4.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規定:屬於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佈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排(産)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未規定相關排(産)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佈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産)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5.環境保護稅的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6.申報環境保護稅時應填報什麼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産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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