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計量單位與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計量單位不符的,能否申報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併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申報退(免)稅。”
2.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是否需要視同內銷進行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其他規定徵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徵稅):
(一)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産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3.如何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答:企業在出口貨物實際報關離境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後,如果因貨物退運等原因需要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單一窗口相關功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等手續。委託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託方向委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受託方再憑該證明向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4.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出口適用免退稅政策,出口銷售收入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出口銷售額應區分銷售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分別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8行“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9行“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5.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除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以外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不可以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