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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類相關涉稅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4-05-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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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於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規定:“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3.企業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規定:“一、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4.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什麼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如何徵收增值稅?可以享受什麼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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