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2023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23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需要在什麼時間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納稅人應該在2024年5月31日前辦理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産、撤銷等終止生産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3.現行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2023年度企業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是否有變化?
答:(1)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第一條的規定,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5.企業所得稅有可退稅額是否可以不申請退稅,申請抵減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