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從什麼時候可以實行“反向開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規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
2.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5號公告明確,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且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
(一)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三)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資源回收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經營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3.出售者“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如何處理?
答:5號公告明確,自然人銷售報廢産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産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4.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是否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增值稅計稅方法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對“反向開票”的票種進行調整。
5.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的如何處理?
答: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資源回收企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時,應當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資訊,紅字發票需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