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有哪幾種辦理方式?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102號)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通過“先登出、再設立”的方式實現經營者變更。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之前,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
2.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是先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還是先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
答: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102號)規定,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結個體工商戶涉稅事項後,再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紙質《清稅證明》,具備數據共用條件的,通過數據共用的方式獲取其稅務事項結清情況的資訊。經營者變更後,及時將相關登記註冊資訊推送至稅務部門。
3.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後原定額是否可以沿用?
答:對於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原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登出規定清稅。
經營者變更之後,定期定額予以保留。新經營者應繳稅款從原經營者清稅的次日起延續。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當中,未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在稅款屬期結束後,通過更正申報方式補充申報繳納當期稅款。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最後一日,已完整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自下一個稅款屬期開始正常申報納稅。
4.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在完成經營者變更後,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延續?
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後,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延續,稅控設備在完成數據同步後可繼續使用。
5.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前後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如何處理?
答:已辦理過資訊確認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原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即中止。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後,新經營者需簽訂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等後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