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籌建期間能否作為虧損年度?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産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少於3年進行扣除。
2.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是否可以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3.企業境內外虧損是否可以相互彌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境內企業虧損可以用境外所得進行彌補。
4.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後,未重新認定前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5.企業當年實際發生費用,未能及時取得該費用的有效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