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的報送時間和方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的規定,涉稅資訊的報送時間和方式有:
(一)報送時間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網際網路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資訊。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上季度的收入資訊。
(二)報送渠道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資訊: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介面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規定》施行後的首次報送
1.《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網際網路經營業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基本資訊。
2.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2.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的規定,涉稅資訊的報送內容有:
(一)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基本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註明。
(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
1.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身份資訊:
(1)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繫方式等資訊;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
(2)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聯繫方式等資訊。
2.運營網路直播平臺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時,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網路主播從事網路表演、遊戲展示、視聽資訊服務等網路直播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網路主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直播、實時交流互動、上傳音視頻節目等形式發聲、出鏡,提供網路表演、遊戲展示、視聽資訊服務的人員。
3.為小程式、快應用等網際網路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
4.上述身份資訊填報內容發生變化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在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時,註明資訊狀態標識;上述身份資訊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
5.境外網際網路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無需報送。
3.境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的報送主體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網際網路平臺有多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路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
4.報送涉稅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範圍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的規定:
依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應當報送涉稅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網際網路平臺的企業:
(一)網路商品銷售平臺;
(二)網路直播平臺;
(三)網路貨運平臺;
(四)靈活用工平臺;
(五)提供教育、醫療、旅行、諮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遊戲休閒、網路文學、視頻圖文生成、網路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六)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
(七)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八)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