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車輛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産、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
答:根據《關於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文件規定,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製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3.購置免稅新能源汽車的時間是以合同時間為準嗎?
答: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4.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退稅金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第十五條 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八、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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