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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6-07-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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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什麼區別?

  答:高溫津貼: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防暑降溫費:指企業為高溫期所有職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溫的福利,屬於職工福利,不計入工資總額。

  2.企業支付的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津貼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取得高溫津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應當併入職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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