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