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個人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佈時間:2024-06-18 10:43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劃重點: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