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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10-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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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7〕9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2007-08-14
廢止日期:2012-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保險監管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
  為了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的通知》(保監産險〔2007〕501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單中增加了與車船稅有關的數據項目。為了便於保險機構根據新修改的“交強險”保單,完善“交強險”業務及財務系統,現就有關涉稅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識別號
  由於部分個人納稅人(如個體戶)的納稅識別號由身份證號和地區碼組成,共計20位,“交強險”保單中“納稅人識別號”的字符長度不應少於20位。
  二、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
  (一)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
  對於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二)已向稅務機關繳稅的車輛或稅務機關已批准減免稅的車輛
  對於已向稅務機關繳稅或稅務機關已經批准免稅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為0;對於稅務機關已批准減稅的機動車,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根據減稅前的應納稅額扣除依據減稅證明中註明的減稅幅度計算的減稅額確定,計算公式為:
  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三、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
  從2008年7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於以前年度有欠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應納稅款。
  (一)對於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其中,對於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
  (二)對於2007年1月1日以後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後欠繳稅款
  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購置年度以後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四、滯納金計算
  對於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後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保單中“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應加收滯納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
  滯納天數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五、完稅憑證號(減免稅證明號)
  考慮到各地完稅憑證號、減免稅證明號的格式不統一,保單中的“完稅憑證號(減免稅證明號)”項目應預留22位,且允許包含文字格式。對於稅務機關已經批准減稅並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車輛,保險機構只錄入完稅憑證號,不需錄入減稅證明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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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監會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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