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保險監管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
從2007年7月1日起,全國絕大部分地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部署,陸續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在各地地方稅務機關、保險監管機構密切配合下,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總體進展順利,代收代繳車船稅收入增長迅速,為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堵塞徵管漏洞,方便納稅人繳稅,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個別地方也存在著開展代收代繳工作進展緩慢和機動車車船稅政策執行不嚴格等問題,損害了稅收徵管工作的嚴肅性,擾亂了當地保險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稅務機關、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目前尚未開展代收代繳工作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部門配合,克服困難,積極創造條件,務必于2008年年內全面開展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
二、各地地方稅務機關、保險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形式多樣、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納稅人知曉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的相關規定,以及在貫徹落實車船稅暫行條例過程中實施的過渡措施。
三、各保險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繳義務,並通過完善規章制度、修改 "交強險"業務系統等措施,加強代收代繳工作。
(一)要提高認識,加強內部管理和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和代理機構嚴格執行車船稅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
(二)要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義務,在銷售"交強險"的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以外的機動車,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且無法立即繳納車船稅的,從2008年8月1日起,保險機構、保險仲介機構須將保單、保險標誌和保費發票等票據收回備查,不得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
(三)要嚴格執行代收代繳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實施減免、贈送機動車車船稅。
四、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關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工作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
(一)對於採取任何形式,誘導、慫恿投保人不繳或緩繳機動車車船稅的,各地地方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保險機構處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不按規定認真履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情節嚴重的,保險監管機構應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三)各地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機構"交強險"業務和機動車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的監管,通過加強應收保費管理,積極探索"見費出單" 等方法,保障機動車車船稅按時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將在年內聯合組織對部分地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監會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