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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1-3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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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府規〔2019〕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19-01-19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納稅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車船稅。

  二、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實施規定所附的《上海市車船稅稅額表》執行。

  三、本市對經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批准用於本市範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船,以及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車船辦理免稅手續。

  四、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車船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由車船登記地或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照以下申報納稅期限繳納:

  (一)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二)新購置的船舶,在取得船舶登記證書的當月繳納。其他應稅船舶,在辦理船舶年度檢驗之前繳納。

  (三)轉籍、轉讓、報廢車船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本市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稅務部門建立車船資訊共用機制,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本實施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1〕95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車船稅稅額表(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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