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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發佈時間:2004-02-2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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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地〔1989〕1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89-11-13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現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徵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此條廢止)
    三,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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