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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1-3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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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府規〔2019〕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19-01-19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二)長寧區、徐匯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三)外環線以外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政府徵求市稅務局意見後確定。

  免征、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下列不同區域,分為五個納稅等級:

  (一)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二)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三)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五級。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稅額標準如下:

  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

  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

  四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

  五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第五條 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産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産權證或者房地産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六條 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房地産登記中已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産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未經房地産登記或者房地産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依如下公式計算:計稅土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宗(丘)地面積。

  前款規定的宗(丘)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以房地産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産登記資料為準。宗(丘)地內有專有土地的,確定宗(丘)地面積時,應當扣除該專有土地的面積。

  未經房地産登記或者房地産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且無法按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中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所在區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量並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 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區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並向市稅務局提供相關的房屋土地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自2019納稅年度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本規定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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