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繼續支援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現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租房免征房産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産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籌集),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載有房産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十、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