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援公共交通發展,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産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准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准建設的,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作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遊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四、納稅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