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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1-0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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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20〕1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發文日期:2020-12-2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101002
主題分類:

名稱: 關於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現就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納稅人,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財政、稅務、民政、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協作和資訊共用,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開展減免稅後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予以相應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滬財稅〔2011〕9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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