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減免對象
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可按本公告規定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産業的納稅人用地,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公佈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限制類和淘汰類産業;
(二)開發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産項目;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能享受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二、減免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資産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且已依法進入破産程式,其土地閒置不用的;
(二)因歇業、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外)按規定已進入清算程式,其土地閒置不用的;
(三)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
本款所稱“遭受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餘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四)執行政府定價、承擔公益職能,發生虧損的;
(五)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
(六)經認定的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
上述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虧損”,即申請減免稅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
三、申請程式
(一)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核準。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 減免稅申請報告;
3. 不動産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4. 證明納稅人符合減免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 資産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且已依法進入破産程式的納稅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房産、土地閒置不用等事項的證明材料;
2. 因歇業、改制等原因按規定已進入清算程式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清算程式、土地閒置不用等事項的證明材料;
3. 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區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證明或保險公司理賠證明、反映納稅人申請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餘額、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數據的證明材料;
4. 執行政府定價、承擔公益職能的納稅人,應提供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 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並經相關部門認定;
6. 經認定的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是指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雙百企業、市級設計創新中心(企業)、市級設計引領示範企業等,具體名單由市經濟資訊化委確定並每年向市財政、稅務部門提供。上述中小企業範圍因本市産業發展重點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範圍作相應調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關於本市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2〕16號)不再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