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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後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9-2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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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4〕85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6-1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於財産租賃業務收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條款失效,第四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第五條中有關契稅的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目前,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已順利完成重組改制。現就該公司重組改制後原保單業務及存量資産的有關稅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産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房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鋻於集團公司改制後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機構,發生固定資産應稅銷售行為時,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票收款的,由集團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集團公司委託其控股的股份公司銷售的,則應按代銷貨物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由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別於各自的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集團公司老保單業務和財産租賃業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由集團公司總部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老保單業務是指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以及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尚未終止的主險合同以及這些合同的附加險合同所形成的保險業務。

  四、集團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集團公司總部集中申報繳納。(此條失效)

  五、集團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産所涉及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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