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援高校辦學,優化高校後勤保障服務,現就高校學生公寓房産稅和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通知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載有房産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産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