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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廣告代理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3-0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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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35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5-28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代理廣告業是否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請示>(魯地稅一字〔1998〕第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轉机托有關新聞媒體發佈,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註釋>關於"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徵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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