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代理廣告業是否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請示>(魯地稅一字〔1998〕第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轉机托有關新聞媒體發佈,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註釋>關於"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徵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
你局<關於代理廣告業是否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請示>(魯地稅一字〔1998〕第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轉机托有關新聞媒體發佈,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註釋>關於"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徵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