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1997年7月7日發佈施行.依照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據此,具有上述納稅義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應當依照辦法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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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1997年7月7日發佈施行.依照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據此,具有上述納稅義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應當依照辦法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