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和《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標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見附件)確定。非標準品的徵收標準按照標準品徵收標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繳費人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徵收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量和應繳納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公佈辦理渠道,規範辦理流程,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輔導工作,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標準
調價窗口期 |
調價週期天數 |
汽油89# |
柴油0# |
天 |
元/噸 |
元/噸 | |
2020年11月6日~11月19日 |
14 |
15 |
15 |
備註:上述金額為低於調控下限國內成品油價格應調未調金額,含13%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