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本市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有關徵收事項通告如下:
一、風險準備金的徵收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徵收標準執行。
二、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可到本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使用“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功能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三、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