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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關於轉發《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1-02-0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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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20〕4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2020-12-29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民防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20〕58號文”)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管理實際補充明確有關事項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民防工程建設費(對應財稅〔2020〕58號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該項收費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減免政策、入庫級次、使用分配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對以往年度應繳未繳的收費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民防部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二、稅務部門應根據民防部門提供的民防工程建設費核定數實施徵收,具體辦理流程由市稅務局會同市民防辦按照“便民、高效”原則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以企業和群眾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目標全面推進業務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細化制定,確保不增加繳費人的繳費環節負擔。市民防辦應及時將按規定可予減免民防工程建設費的事項資訊報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三、稅務部門應按國家和本市國庫集中收繳等制度規定開展執收並開具有關收費票據,及時足額將收費收入繳入市級國庫。民防部門應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的項目登出與票據繳銷手續,並負責將以往年度開具但尚未繳費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予以收回作廢。

  四、按照財稅〔2020〕58號文、《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退付的,由民防部門向退付申請人提供確認退付材料,稅務部門據此辦理退付手續。

  五、稅務、民防、財政部門應充分運用資訊化手段實現管理系統互聯互通與收費徵繳資訊共用傳遞。按職責分工做好徵管業務銜接、相關地方性規章修訂等後續管理工作。

  上海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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