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綜〔2021〕19號文”)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明確有關事項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以下簡稱“4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4項非稅收入的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減免政策、減免審批、入庫級次、使用分配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稅務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海洋部門確定的繳費人、繳費金額等費源資訊徵收4項非稅收入,具體徵繳流程由市稅務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市海洋局等部門,按照財綜〔2021〕19號文要求以及“便民、高效”原則另行制定。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開展執收並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及時足額將收入繳入國庫。
三、4項非稅收入入庫後需要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同意的,提交自然資源部門、海洋部門復核,復核無誤的提交財政部門同意後,由稅務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款人向自然資源部門、海洋部門申請辦理,自然資源部門、海洋部門審核同意的,提交財政部門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四、稅務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海洋部門、財政部門、國庫部門應按照財綜〔2021〕19號文要求,實現4項非稅收入徵管資訊的實時共用與互聯互通。按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徵管業務銜接、相關地方性政策文件修訂等後續管理工作。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海洋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