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土地閒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徵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後(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二、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其中,土地閒置費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納義務人開具繳費憑證,受理後要實時與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資訊進行比對,並負責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三、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徵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以前欠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
四、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後的徵繳流程,不斷提高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涉及經費劃轉的,方案按程式報批。
五、稅務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資訊化方式規範管理。
六、資金入庫後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七、除本通知規定外,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八、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資訊系統互聯互通工作,按期實現徵管資訊實時共用,並將計徵、繳款等明細資訊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徵收情況,並附文字説明材料。
財政部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