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傳部,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徵;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徵。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徵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央宣傳部。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強國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援,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已徵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後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財政部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