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務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務中心,各區財政局,各相關區海洋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各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無居民海島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配套做好本市無居民海島審批管理工作,現將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據。本市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徵收管理,按照《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調整海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等規定組織實施。
二、徵收流程。市海洋部門負責對在本市管轄海域內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島申請人”)核定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額,並開具徵收費源資訊核定單,市稅務部門根據市海洋部門核定的費源資訊進行徵收。市稅務部門負責會同市海洋部門對未按時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進行督促催繳。具體徵收管理方案由市海洋局、市稅務局另行制定。
三、收支管理。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收入20%繳入中央國庫,80%繳入市級國庫。
四、減免審批。市海洋部門負責對用島申請人有關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申請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海洋部門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
五、市財政、海洋和稅務部門按分工對用島申請人做好政策宣貫解讀和徵繳服務保障,同步加強徵管資訊的數據共用與互聯互通,共同確保本市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實施。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