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精神,保險企業行銷員(非僱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企業行銷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鋻於行銷員為取得收入需發生一些行銷費用,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其收入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後,可按其餘額的一定比例扣除行銷費用,再按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行銷費用的扣除比例為行銷員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級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行銷員行銷費用發生的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
四、保險企業是行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並於次月7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自行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