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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我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2-06-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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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1〕11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9-2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於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國,協定適用於孟加拉國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在孟加拉國,協定適用於中國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6年9月13日以國稅函[1996]545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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