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於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國,協定適用於孟加拉國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在孟加拉國,協定適用於中國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6年9月13日以國稅函[1996]545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