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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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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4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3-08
廢止日期:2020-01-1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納稅申報期限問題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的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兼有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分別申報計算納稅.
    二,關於境外代扣代繳稅款問題
    納稅人任職或受雇于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單位派駐境外的機構的,可由境外該任職,受雇機構集中申報納稅,並代扣代繳稅款.
    三,關於納稅申報方式問題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應委託他人申報納稅或者郵寄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四,境外所得稅款抵扣舉例
    某納稅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國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幣,下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7000元;同時,又在B國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該納稅人已分別按A國和B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計算方法如下:
    (一)在A國所得繳納稅款的抵扣
    1.工資,薪金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6000÷12-40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月份數)=(1000×10%-25)×12=9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7000X(1-20%)X20%(稅率)=1120元
    3.抵扣限額:900+1120=2020元
    4.該納稅人在A國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150元,低於抵扣限額,因此,可全額抵扣,並需在中國補繳稅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國所得繳納稅款的抵扣
    其在B國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扣限額:1000X20%(稅率)=200元
    該納稅人在B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了抵扣限額,因此,只能在限額內抵扣200元,不用補繳稅款.
    (三)在A,B兩國所得繳納稅款抵扣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該納稅人當年度的境外所得應在中國補繳個人所得稅870元,B國繳納稅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後5年內該納稅人從B國取得的所得中的徵稅抵扣限額有餘額時補扣.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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