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執行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界定問題
通知中所説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關於個人在中國境內,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取得的工資,薪金如何納稅問題
個人分別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的,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分別確定,均應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通知的有關條款規定,按其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確定納稅.
三、關於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界定問題
通知第五條所述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四、境內工作不滿全月的個人由境內,境外僱主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款計算問題
通知第四條所述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以及通知第五條所述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凡其工資是由境內僱主和境外僱主分別支付的,並且在一個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數的,依據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對其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中屬於境外工作天數部分不予徵稅.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按下述公式計算:
當月應納稅款= 按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計算的稅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五、核實個人工資薪金及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憑據證明問題
凡屬依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通知的規定,應就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或者依據通知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應就視為由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應如實申報上述工資薪金數額及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並提供支付工資證明及必要的公證證明和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
前述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包括護照,港澳同胞還鄉證,台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憑據.